根据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相关规定,陕西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第三届省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共50名,负责监督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的办案活动。
二、选任范围
为便于工作开展,省级人民监督员的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同时,为保障陕北高原地区人民检察院、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铜川市、安康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参与报名。
三、选任条件
(一)选任资格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遵法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选任限制条件。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2.人民陪审员;3.人民检察院听证员;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三)选任禁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任职期限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为兼职身份,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五、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下列办案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六、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18日止。报名人员可以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将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邮寄至陕西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省司法厅2号楼209室,邮编:710043,收件人:张波,联系电话:029-87292078),以邮戳时间为准,或者将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制作成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邮箱地址:sxssftcjfzc@163.com),以电子邮件有效发送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接受公民个人申请,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省级人民监督员人选。
(三)报名材料
1.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或《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公民个人申请的,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表格需完整填写,由本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2.个人事项承诺书;
3.近期小二寸蓝底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
4.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复印件;
6.学历证书复印件;
7.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
七、选任程序
(一)资格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省司法厅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等因素,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二)组织考察。省司法厅通过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三)确定人选。通过考察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由省司法厅组织评议,研究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在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及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对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颁发人民监督员证,并在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及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公布省级人民监督员名单。
咨询电话: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029-87292078。
特此公告。
附件:
1.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2.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3.人民监督员个人事项承诺书
4.填表说明
陕西省司法厅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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