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粮食储备充足,市场供应平稳,但省内粮食供需紧平衡状态没有根本改变,粮食品种结构矛盾依然存在。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省人大常委会将《办法》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在修改中,我们对标对表上位法规定精神,充分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做法,结合实际调研情况,聚焦粮食生产、收购、储备、加工、销售全链条,在耕地保护、种质资源保护、粮食节约减损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雅丽说。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制度。扶持、培育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清单式、订单式、全过程托管等多种粮食生产经营模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事综合服务中心。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粮食种植奖补、农业补贴以及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促进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对于种粮大户来说,完善补贴、保险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他们对扩大粮食生产的顾虑。”省人大代表、陕西省益坤农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郭龙说。
陕西发挥杨凌种业创新中心作用,开展生物育种、分子育种创新攻关,重点培育高产优质、耐密抗逆、节水宜机收的粮食作物新品种,打造一批良种繁育基地。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鼓励支持各类种业创新中心、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重点培育高产优质抗逆品种。推动优势基地与龙头企业合作共建良种繁育基地,提高育繁推一体化水平和供种保障能力。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盐碱地综合利用工作。对河泊地盐碱地集中区域等采取综合措施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推广应用耐盐碱特色品种,集成配套农艺措施;完善农田疏浚渠系等配套设施,防范土壤次生盐渍化,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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