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案例一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支付抚养费——陈小某诉陈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二兼顾未成年子女意愿及生活学习便利,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屠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三探望权行使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赵某与兰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四惩教结合,彰显司法力量——卢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1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支付抚养费——陈小某诉陈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胡某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陈小某。2020年因家庭矛盾,胡某带着陈小某寄居亲戚家。2020年胡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约定陈小某随其外婆共同生活,陈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后胡某与陈某再未共同生活,陈小某跟随其外婆共同生活,因陈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胡某代理陈小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陈小某自2020年5月跟随其外婆共同生活,陈某并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陈某按照调解协议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一般发生在父母离婚期间或者离婚后,但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子女能否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或解除而变化,只要客观上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应当依法承担抚养责任。本案判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兼顾未成年子女意愿及生活学习便利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屠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屠某婚后于2013年12月23日生有一子屠小某。2017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屠小某因年幼跟随母亲张某生活,但与屠某感情也非常深厚。2023年,屠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屠小某的抚养关系。一审判决屠小某由屠某直接抚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为了解屠小某的真实意愿,对其进行耐心开导,并多次对屠某、张某进行调解。考虑到屠小某小学在读,不宜变更学习环境,故在其小学毕业前仍与张某共同生活更为适宜。另外,屠小某的真实意愿是想随屠某共同生活但又害怕张某伤心,故在其小学毕业后与屠某共同生活与屠小某的意愿相符。在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同时考虑其生活学习便利的前提下,二审法院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屠小某于小学毕业前随张某共同生活,毕业后随屠某共同生活;二、屠小某随任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对方探望。
【典型意义】
变更抚养关系等家事纠纷应尽可能调解解决。本案调解结果兼顾了屠小某的意愿及生活学习实际情况,也给了屠小某一定的适应期,切实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各方对二审调解结果满意,本案纠纷实质化解。
3探望权行使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赵某与兰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兰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7月生育一女兰小某,2019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对探望权进行了约定。后赵某、兰某均赴外地务工,兰小某由祖父母代为照顾。离婚后,双方因探望权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曾向当地派出所和妇联申请协助,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判决一方行使探望权应考虑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不产生影响,且在时间、地点安排上便利父母双方。遂判决:赵某每月第2周和第4周的周六探望兰小某;时间为9时至17时;在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时间分别为7天、14天,时间为第1天早9时至第7天和第14天的17时。
【典型意义】
探望权的行使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结果要方便履行和便于执行。行使探望权时因父母双方感情破裂,存在矛盾和分歧,应确定合理的时间和方式。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兼顾父母的工作时间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各方利益,确定了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方便履行和便于执行。
4惩教结合,彰显司法力量——卢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卢某、淡某、陈某均系初中肄业,且未满18周岁,三人曾因殴打他人、抢夺、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多次被行政处罚。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并被依法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淡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卢某犯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淡某、陈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遂认定卢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卢某、淡某、陈某多次被行政处罚,但仍不知悔改,故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落实惩教结合原则,适当从轻但未适用缓刑,体现了对其屡教不改的惩戒,也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避免向社会传递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度宽容的不良信号。司法审判中,区分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同情况,合理适用从轻减轻幅度,能够更好发挥刑罚的教育作用,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也让司法裁判更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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