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女子监狱三级警长
比起成年人,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教唆和诱导。在一些团伙犯罪中,我们甚至看到未成年女性涉入其中,她们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又是怎样误入歧途的?一起来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出生在农村普通家庭,因是家中独女,她自小备受宠爱。小学毕业后,为了让刘某接受更好的教育,父母将她送至县城读初中,自从见到更大的世界后,刘某的虚荣心开始作祟,攀比欲望膨胀,父母给的生活费已然不能支付日常开销,她经常在想如何才能赚更多的钱。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认识了社会人员李某,两人相谈甚欢,之后李某时常约刘某吃饭,对她关心备至,不求回报,刘某将其视为好友。某天,李某让刘某帮个忙,利用她年轻貌美的优势在网络上与男性交友,并将其约至线下见面,会给她好处费,刘某起初拒绝,此时卸下面具的李某说道:“没钱怎么享受生活,你只需要把人约出来,其他事情和你没关系,就算被发现,你最多被批评教育一下,况且你还有一笔收入...”就这样,在李某的教唆诱导下,刘某先后三次在交友软件上以网恋名义诱导三名男性线下见面。过程中,李某等人伺机而出,对被害人进行恐吓,通过微信抢掠钱财,不服抵抗的,就用皮带、电棍等实施殴打,累计抢劫钱财十万元。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名被害人中有两名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事前有预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极参与,在该案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系初犯,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同伙均依法惩处。
心路管窥
刘某自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父母长期在外务工,老人因文化水平低,在生活上给予了刘某无微不至的照顾,但在教育引导上却存有疏漏,导致刘某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容易自卑,遇事不与家人商量,缺乏辨别是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来到县城学习后,刘某非常羡慕那些家庭富裕的同学,十分担心别人看不起她,便想将自己也包装成为有钱人。
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匮乏,经李某诱导后便误入歧途,在面对善恶的决策中迷茫畏惧,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件警示
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尚未完全成熟,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极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十分重要的,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需合力完成。家庭作为孩子成长的关键,不能失责,父母要加强与孩子沟通,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学校作为教育的重点,不能缺位,应加强法治教育,着力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氛围,社会则要创造出知法守法尊法用法良好环境,防微杜渐、未雨绸缪,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借此案例也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应当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尤其是在虚拟网络中,应当谨慎应对线上邀请、线下见面、转账汇款等要求,以免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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