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的普及,机动车保险也成为广大车主接触最多的险种之一。然而在一些有心之人的眼中,机动车保险却成了生财之道。 近日,西安中院刑二庭审理一起保险诈骗案,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孙某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并为车辆购买了商业险和车辆发动机涉水险。同年12月,孙某约朋友张某等人聚会,见面后,孙某表示要把自己的车开进水中制造车辆落水保险事故,为了避免保险公司的怀疑,孙某要求朋友张某以张某本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张某同意并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张某表示车辆是自己不小心开进水中。在车辆理赔过程中,孙某还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虚假的车辆购买凭证,最终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推定全损并理赔,向孙某理赔11万余元。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疑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共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孙某故意制造车辆落水事故,指使他人报假案,出示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车辆全损理赔款,在共同保险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受孙某指使协助其虚假报案,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在共同保险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在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还有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等情节,法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及从犯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对从犯适用缓刑。
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案件生效后将发还被害企业,为被害企业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李 欣 馨 西安中院刑二庭法官
为爱车购买车辆商业险,本应是车主购车后,为了进一步降低用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经济风险的未雨绸缪之举,其目的是保障、减损。故意将自有车辆损毁,通过骗取保险理赔款牟利,一方面违背了提倡诚实信用的社会公众道德原则,另一方面,此举也涉嫌违法犯罪,一经查实,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惩。
1提升法律意识,有所为有所不为
作为交强险的补充险种,车辆商业险往往提供更大的理赔范围、更高的理赔金额,购买商业险本意应是车主防范用车风险的减损手段,但商业险较高的理赔金额,也使得少部分人图谋车损理赔保险金,甚至不惜为此铤而走险,突破合法行为的边界。本案中二被告人,一人制造事故、指使他人虚假报案,另一人旁观事故全过程,没有制止他人涉嫌违法的行为,甚至还协助他人虚假报案,最终骗取被害单位保险公司的车辆理赔款11万余元,二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2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精准打击金融领域诈骗犯罪
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金融诈骗案件严重干扰了正常市场经济、金融秩序,危害金融活动安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用实际行动维护金融活动的安全有序,切实担当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本案精准打击了为骗取保险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诈骗犯罪活动。
3助力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从个人角度来说,违背诚实守信原则,“钻空子”、“打擦边球”,可能一开始会有一些短期收益,但长此以往,终有一天可能会触及刑法红线,届时悔之晚矣。从社会发展来说,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事实上降低了所有社会成员的信任成本,极大提升社会运转效率,有利于构建高速发展、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持续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威慑、预防作用,力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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