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某写字楼的一起盗窃案,引发网友热议。犯罪嫌疑人将几样贵重物品拿走后,留下借条并签名按手印,承诺只是“短暂借用”。几天后不仅将原物返还,还额外送上了1000元“感谢金”。不少网友感到疑惑: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桐律师的专业解读!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未经过他人同意,已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属于盗窃。尽管犯罪嫌疑人留下了所谓的“借条”,也不能认定其是暂借的行为,因为民法中关于借用的定义是指,双方对借的行为要达成合意,才能成立民事上的借用关系。而犯罪嫌疑人私自拿走他人财物,不存在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
事实上,一张合法有效的借条也需要满足如下条件:首先,借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而订立;其次,借条具体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最后,借条内容要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借条约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盗窃行为发生后,即使犯罪嫌疑人将原物返还或如同案例中额外送上“感谢费”,也不能免于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将原物送回、积极赔偿等行为是作为酌定判罚轻重考虑的,并不是“免责金牌”。而一旦被认定为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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