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治报 2025年05月31日头版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条例涵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等6章54条内容,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修订条例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申请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等相关内容。
修订条例规定,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定材料,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鉴定人按其意图作出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同时,对受理程序、委托书载明事项、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回避,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于补充鉴定、终止鉴定及重新鉴定等情形,修订条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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