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东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案发前东某一直在我县从事水果零售生意,每三日到邻县水果批发市场进货,当日返回,执行社区矫正后,因规定限制不能随意出入我县行政区域,影响正常生活。
澄城县司法局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经调查核实,向东某讲解了《社区矫正法》的人性化监管措施,东某随后提出申请,澄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在审核东某提供的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后,通过实地走访东某经营水果摊贩同行、邻居,结合东某矫正期间的表现,决定批准同意东某的跨市区活动申请。决定作出后,澄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东某进行了谈话,告知他要遵守矫正监管规定,要求其要配合做好信息化核查工作,如实汇报活动情况。目前,东某每天早出晚归经营自己的水果生意,生活已回归正轨。
澄城县司法局始终坚持人性化监督管理与个别化教育帮扶相结合,在体现法律严肃性的的同时积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困难,为社区矫正对象更好融入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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