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袭警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袭警罪并正式施行以来,宁陕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该案自受理后,宁陕县人民法院快速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被告人杨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截止7月2日,该判决已经生效,罪犯杨某已接受社区矫正。
案情回放:2021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和朋友陈某等人在宁陕县城关镇某餐厅就餐,就餐结束后陈某因结账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遂将餐厅前台的电脑、点钞机等物品推倒。宁陕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迅速出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陈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拒不配合,被告人杨某为了阻止出警民警带离陈某,向其中一名出警民警背部打了一拳,民警制服被告人杨某和陈某后带离现场,经宁陕县医院诊断该受伤民警背部软组织损伤。
经宁陕法院依法审理,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该案的审理,很好地推动了坚决依法打击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提供坚强后盾,让自觉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成为社会共识。
法官提醒:本案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判处缓刑,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遵循前科报告制度,同时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并且会影响子女或其本人报考公务员等政治资格审查。法律尊严不容挑战,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学法、守法,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
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置袭警罪,暴力袭警行为独立成罪,对于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和尊严、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遏制与预防此类犯罪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现实意义。
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别类型,其仍然侧重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而非单纯地保护其人身安全。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包括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警察执法的辅警。本罪中的暴力指的是狭义的暴力,但只要该暴力具有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抽象危险即可,而不要求达到压制执法警察反抗的程度,更不要求客观上阻碍了其执行职务。使用枪支、刀具等手段暴力袭警,具有严重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具体危险的,构成袭警罪的加重犯。
暴力袭击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其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重罚;如果只是造成执法警察轻伤的,应认定为袭警罪,轻伤结果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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