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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保证须谨慎,讲义气可别坑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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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4 15:02 来源: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浏览数:

好朋友找你做保证人,你愿意吗?作为保证人你知道如果债务人无法还钱的时候,保证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吗?

案情回顾:

20175月,陈某以超市装修、扩大规模为由,向平利农商行申请借款29万元,但是农商行要求该笔贷款必须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陈某找到了自己的朋友丁某进行担保,丁某同意担保后,陈某与农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为保证借款的履行,丁某与农商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后农商行向陈某发放贷款29万元,然而合同已于20205月到期,陈某却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也未履行其保证责任,于是农商行提起诉讼,将陈某与丁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由陈某承担还款义务,丁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什么是保证?

债的担保方式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丁某与农商行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丁某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该保证是丁某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债的担保的保证。

保证的方式分几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达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两种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责任没有先诉抗辩权。通常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人在债务未经过法律强制程序强制执行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等同于共同债务人,可以被债权人同时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无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相对于一般保证而言,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的保障力度更大。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保证人。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都可向债务人追偿。

法官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出现最多的就是借款合同纠纷中,一些保证人往往无法拒绝好朋友的请托,想着只是帮帮忙而已,其实一旦签字,就要对你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给人提供保证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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