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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板”让你汇款转账,你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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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4 15:11 来源: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数:

当前,冒充朋友、老板等身份进行诈骗,已经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手法之一。近期,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诈骗团伙便以假冒公司老板的方式通过聊天软件骗取某公司财务人员的信任,诈骗该公司资金一百余万元。

20208月,在某公司上班的财务人员李玲(化名)接到自称合作公司出纳孙某的电话,孙某称要给李玲公司付款,让李玲添加其聊天账号,并将其拉入一个聊天群。该聊天群中有一个账号为李玲老板“吴某”的人,“吴某”在群聊中给李玲发了一个打款截图,让李玲查看公司是否收到该笔147万元的款项。经李玲核查公司未收到该笔款项,“吴某”便让李玲和对方公司老板杨总联系并告知其杨总联系方式。李玲与杨总联系后,杨总称已经将款项打给“吴某”的私人银行账户。后“吴某”又以修改合同为名让李玲联系杨总,杨总称有款项急需支付,让李玲将之前打的款项退回,待其和“吴某”见面时再将款项打给公司。李玲在群聊中将情况给“吴某”汇报后,“吴某”让李玲将该笔款项打款给杨总。李玲便找了公司出纳张某给对方打款,张某打完款将截图发给公司老板吴某,吴某说没有让转款,李玲才发现自己被骗。

李玲报案后,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紧急冻结该笔款项成功拦截一百余万元,抓获涉嫌帮助该诈骗团伙转移诈骗资金的周某、成某等11人。经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周某等10为非法谋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攻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某明知系他人的银行卡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目前,周某等11人分别被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识破此类诈骗手法很简单。遇到朋友、老板通过聊天软件向你借钱或让你转款,要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与朋友、老板取得联系核实后再进行转款;对陌生人时刻保持警惕,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转账;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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