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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岚皋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公职人员酒驾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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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2 15:11 来源: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浏览数:

2021415日,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康市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26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23日被岚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该院于2021723日依法做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故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案件宣判后,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生效后已依法交付执行。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是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某局机关工作人员,202141218时许,黄某某与朋友四人在岚皋县堰门镇某饭店聚餐喝酒,饭后四人又一同到附近KTV娱乐。随后,在酒后驾车返回住所途中,与被害人龙某某新停放的轻型板栏货车发生擦挂,黄某某短暂停车后未下车查看,便径直驾车离开现场。龙某某经目击车辆被擦挂的邻居刘某某告知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锁定肇事车主黄某某,于当日2240分许在租住房找到黄某某,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1毫克/100毫升),随后在堰门镇卫生院提取黄某某的血液。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1.5毫克/100毫升。经岚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无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国家公职人员醉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典型案例。作为领导干部,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然而其醉驾行为,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岚皋法院温馨提示: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应该以案为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时刻紧绷纪律和规矩之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切实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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