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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岚皋法院:云端诉讼 让公正跑出“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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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5 16:10 来源: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浏览数:

为进一步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为民谋利、为民办实事的司法工作机制,加快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新型诉讼模式。10月13日,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启动“云上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219日,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岚皋县佐晓路3公里处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于2021222日在交警大队进行调解,因被告及交警队工作人员都表示原告全责,为了解决矛盾,原告无奈只有向被告进行赔偿,并签订《交通事故协议》,向被告支付了其车辆维修费10000元。当天下午,岚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香河口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在被告及他人的诱导下,原告基于“导致本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的错误认识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款项,现上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其支付的10000元。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该院,请求判如所请。

调解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徐某某支付给被告袁某某的事故赔偿款10000.00元,由被告袁某某当庭转给原告徐某某,此事了结。(被告袁某某当即履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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