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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婚姻不是速食快餐,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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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09 15:10 来源: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浏览数:

人在外地缺席庭审?另约调解时间也无法赶到法院?这些都不是问题!近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启用在线调解平台这一调解“神器”,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20176月,经人介绍原告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认识,201827日在岚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因与被告认识时间短,双方没有深入的了解,所以婚后因为一些小事就经常吵架,2019年初,双方再次在出租屋内发生争吵,被告便一走了之,此后就在未与原告联系,也没有管过家里的生活,二人也自此开始分居,至今已经两年多。

综上,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离婚。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柯某某提出离婚,被告赵某某同意。

调解过程

本案系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在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调解过程中,法官并没有急于开庭和裁判,而是运用情感调解思维,通过聊天、心理疏导的方式,倾听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促成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

案件点评

婚姻是一种承诺,是一种责任,是一种经济、生活共同体,也是一种面对社会的一种身份,是两个人的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婚姻中两个人只有共同面对,相濡以沫,才能共建美好的生活,幸福的婚姻,美满的家庭!

法官说法

一、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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