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商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已判决,判处被告人商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商某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注册了两家百货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莲湖路支行、大兴路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后商某将这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中国工商银行卡、电话卡、账户密码、U盾全部出售给石某某(另案处理),商某从中获利9400元。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证据,任何随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均构成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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