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关系较为密切的同事、朋友往往会充满信任,这就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利用信任打起“歪主意”。
熟人盗窃防不胜防,小心身边潜“黑手”
近日,高陵检察院对2起熟人作案的盗窃案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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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例一
被告人郑某和被害人程某某的关系可以说是亲密无间。去年某一天,程某某留“熟人”郑某在家中居住,次日凌晨,在程某某熟睡时,郑某趁其不备,用事先掌握的支付密码,在程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贷款6500元,经过一番“神操作”,将6500元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
自以为“万无一失”的郑某又起了贪念,用同样的方式将程某某支付宝余额中2500元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郑某将所得款项均用于日常支出。
案例二
谨防!同事之间的“潜水者”。
2020年,被告人成某眼看银行信用卡到期无钱归还,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冥思苦想之际瞥见同事放在桌上的手机,顿时心生一计,用事先记住的密码打开“同事”手机微信,先后两次从石某某微信零钱中向自己的另一个微信账号,共转款6000元。
被告人成某将获得6000元用于归还支付宝、信用卡等。石某某发现微信零钱被盗后,询问了同事,无人承认,遂报警。
检察官释法:
以上案例,被告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支付账户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熟人作案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因受害人对于“身边人”疏于防范;另一方面,作案者对作案现场的环境较为熟悉,作案更容易得手。因此在生活中,对待“熟人”也应保持一定的警惕性,提高自身财产保管意识,不要将手机密码、支付密码及其他个人信息向任何“熟人”透露,勿让心怀不轨者有可乘之机。
同时,提醒不法分子,勿以“钱途”,自毁“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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