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正司法 以案释法 正文

以案释法|@所有人,买卖个人信息 获小利摊大事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8-18 16:08 来源: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数:

众所周知

电信网络诈骗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就是需要有大量的银行卡等支付账号

作为资金流转的通道

一些法治意识淡薄、渴望不劳而获的人以买卖个人信息为“主业”,办理各种银行卡售卖给诈骗犯罪分子。

近日,高陵检察院受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经查,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谋取经济利益,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并出售给上线。其中A卡在一个月时间内,流水金额为450万余元;B卡被他人用于实施诈骗,经被害人报案,此卡被冻结;C卡流水金额为43万余元。王某出售“四件套”从中获利2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尝到“甜头”后,再次从李某、贾某某处共收购5套“四件套”,售卖给上线,从中获利1000元。

以案释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温馨提示:

真实案例警示大家,切勿贪小利,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防止他人用于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打击违法犯罪,人人有责。在发现他人非法买卖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行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打印】 【关闭】

陕西司法公众号

法治三秦新浪微博

版权所有:中共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        邮       编:710043

电       话:029-87293279

备  案  号:陕ICP备070003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