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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 检察院抗诉后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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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07 16:01 来源: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数:

2020年10月26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永忠等人恶势力一案作出公开宣判。恶势力成员被告人马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马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违背认罪认罚承诺,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罚,应当依法提起抗诉。2020年11月11日,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依法提起抗诉,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2021年1月6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汉中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依法对上诉人马某某进行了改判,加重刑罚二个月,马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是汉中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反悔抗诉获“从重”改判的案件。

释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反悔,对量刑提出异议,提起上诉,系不真诚的认罪悔罪,从宽处理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故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抗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的回归社会,但对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一审法院轻判,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心存侥幸、不真诚认罪悔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适时提起抗诉,打击犯罪分子的投机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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