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3日,申请监督人何某家属来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心系百姓”的锦旗交到汉台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办案检察官手中并说道“非常感谢你们检察院的监督,有了你们参与,这个问题才能圆满的解决,感谢检察官为我们老百姓解决了实际困难。”
2019年8月,申请人何某以评估价83万余元价款在网上竞拍成功法院依法裁定拍卖的被执行房屋及车库,并且按规定支付了拍卖款项,法院随后作出裁定确认以上拍卖房屋归何某所有。之后,何某向法院递交清腾房屋申请和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法院及时移交房屋,法院既未执行移交程序,也未向申请人何某作出书面答复。
无奈之下,2019年11月申请人何某向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依法对法院办理的该起执行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督促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向申请人何某移交拍卖房产。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后,通过前期调查核实、调取卷宗、询问当事人,发现法院确实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法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规定的情形,经研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执行该案件。法院针对问题进行回复称:被执行人在何某竞拍成功后已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理期间,须待该案结案后再依法执行。
发出检察建议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法院执行办案法官面谈、电话交流,通过督促跟进,最终法院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退还申请人支付的购房款83万余元并且由被执行人退赔申请人5万元经济损失。此申诉案件的成功办结,达到了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结果,圆满化解了社会矛盾,解决了申请人的问题。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围绕省检察院部署的“三有”争创活动,立足民事检察职能,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回应群众关切,着力化解社会矛盾,通过监督办案用心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把为民办实事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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